税务发票制度消费税

发票制度实施后消费税实务的注意要点

发票制度(适格请求书等保存方式)实施之后,实务中仍留有一些容易出错的地方。过渡措施的期限、登记号码的确认、少额交易的处理等,我们梳理日常记账中应把握的要点。

2026.07.01 更新 阅读时间约 6 分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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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读本文您将了解
  • 向免税业者采购的过渡措施及其期限
  • 收到发票时应确认的项目
  • 少额特例、少额返还发票的处理
  • 与交易方关系中应注意之处

01过渡措施将“分阶段缩小”

在发票制度下,原则上若无登记业者开具的适格请求书,便无法就已付消费税进行进项税额抵扣。不过,针对来自免税业者等未登记方的采购,设有缓和冲击的过渡措施。

期间可抵扣比例
2023年10月〜2026年9月相当进项税额的80%
2026年10月〜2029年9月相当进项税额的50%
2029年10月以后原则不可抵扣
注意
2026年10月起,可抵扣比例由80%降至50%。若与免税业者交易较多,此次切换可能增加成本,请事先试算影响金额。

02收到发票时应确认的项目

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,收到的发票须满足适格请求书的要件。请确认是否记载了以下项目。

  • 开具方的姓名、名称与登记号码(以T开头的13位)
  • 交易年月日
  • 交易内容(若属减轻税率对象则须注明)
  • 按税率区分的对价金额与适用税率
  • 按税率区分的消费税额
  • 受票业者的姓名、名称
要点
登记号码的有效性可在国税厅“适格请求书发行业者公布网站”查询。对于新交易方或大额交易,先核实号码是否真实存在会更放心。

03少额特例与实务效率化

一定规模以下的业者,对含税不足1万日元的应税采购,可使用即便未保存发票、仅凭账簿保存即可进项抵扣的“少额特例”(注意适用期间)。对于少额费用较多的业务,可大幅减轻实务负担。

此外,退货或折让时开具的“适格返还请求书”,若含税不足1万日元,也免除交付义务。正确运用这些特例,能压缩记账工时。

04与交易方关系中应注意之处

若单方面要求免税业者压低交易价格,或中止交易,可能在《反垄断法》《分包法》上构成问题。价格谈判应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,审慎推进。

总结

2026年10月起过渡措施可抵扣比例由80%降至50%。若与免税业者有交易,请试算影响金额。

收到的发票应确认是否满足含登记号码在内的记载要件。

善用少额特例等提升实务效率,同时依法审慎推进与交易方的价格谈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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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基于发布时的信息撰写。相关制度今后可能变更。做出个别判断时,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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