继承税申报,从哪里开始?最先要确认的3件事
亲近之人离世后,人们往往在悲伤中被各种手续所困。“继承税,究竟该从哪里着手?”——为缓解这份不安,我们梳理最先要确认的3件事,以及直到申报为止的整体脉络。
阅读本文您将了解
- 继承税申报的“期限”与整体日程
- 应确认的“财产”如何清点
- “遗嘱”的有无与确认方法
- 是否需要申报的判断标准

01首先确认“期限”
继承手续设有若干期限。尤其是继承税的申报、缴纳,规定为“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以内”,逾期可能被加征加算税或滞纳税。
| 手续 | 期限标准 |
|---|---|
| 放弃继承、限定承认 | 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以内 |
| 所得税的准确定申报 | 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日次日起4个月以内 |
| 继承税的申报、缴纳 | 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日次日起10个月以内 |
注意
10个月转眼即逝。财产评估与遗产分割协商往往耗时,因此尽早把握整体脉络、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十分重要。
02其次清点“财产”
继承税以被继承人(逝者)所留全部财产为对象。不仅是正向财产,借款等负向财产也一并把握。
- 不动产(土地、建筑)
- 存款、现金
- 有价证券(股票、投资信托等)
- 生命保险金、死亡退职金
- 汽车、贵金属、美术品等
- 借款、未付款、丧葬费用(可扣除者)
要点
出人意料容易遗漏的,是名义存款(登记为家人名义、实质属被继承人)以及网络证券、加密资产等数字资产。请从存折、邮件、手机通知等,细致确认账户与合同。
03再确认“遗嘱”的有无
有无遗嘱,会使后续手续大不相同。公正证书遗嘱可在公证役场、自书证书遗嘱在部分情形下可通过法务局的保管制度进行检索、确认。
若在家中发现自书遗嘱,除法务局保管者外,不得擅自开封,需经家庭裁判所的“检认”。
04到底需不需要申报?——基础扣除的思路
继承税设有“基础扣除”,若财产合计在此额度以下,原则上不产生继承税、也无需申报。基础扣除额按下式计算。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基础扣除额 | 3,000万日元 + 600万日元 × 法定继承人数 |
| 例:继承人3人 | 3,000万日元 + 600万日元 × 3 = 4,800万日元 |
注意
即便通过小规模宅地等特例、配偶者税额减轻等“使用特例后税额归零”,要享受该特例仍须申报。切记“税额为零≠无需申报”。
总结
继承一旦发生,请先确认“期限”“财产”“遗嘱”这3件事。
继承税申报、缴纳期限为10个月。因财产评估与遗产分割耗时,尽早着手至关重要。
超过基础扣除或使用特例时须申报。若判断有疑,请尽早咨询税理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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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基于发布时的信息撰写。相关制度今后可能变更。做出个别判断时,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。


